主 旨: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請察照。 說 明:依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C號函辦理。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4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1C號函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中醫提升孕產照護品質計畫」、「全民健康保險中醫慢性腎臟病門診加強照護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生效 主要將條文中療程合併申報字眼去除
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1C號函 檢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份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1C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