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令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需要,本部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已核准8家中藥廠於國內專案製造「臺灣清冠一號」(下稱清冠一號),所核定之藥品類別為中醫師處方藥,須由中醫師診斷開立處方後使用,有效期限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衛生福利部-公費COVID-19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案相關疑義,如附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防疫措施,公文如附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院住院病人經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收治地點及篩檢措施,公文如附件。
衛生福利部-經本部核准醫院重處理及使用說明書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外部稽核作業程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