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COVID-19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1111129修訂)
本案法令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需要,本部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已核准8家中藥廠於國內專案製造「臺灣清冠一號」(下稱清冠一號),所核定之藥品類別為中醫師處方藥,須由中醫師診斷開立處方後使用,有效期限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該藥品處方組成為黃芩、魚腥草、北板藍根、栝蔞實、荊芥、薄荷、桑葉、厚朴、炙甘草及防風等10種中藥材,可運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輕症者。
本項藥品將由中醫醫療機構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自行採購存放,並經中醫師診斷(含視訊診療)臨床症狀、評估治療效益與風險,充分告知病人,經其同意後給予符合條件個案口服治療。為利公費藥品之使用及據以受理申請補助,爰訂定本方案。
網址連結詳見衛福部網站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5145-65631-108.html